性工作者


性交易是一种以金钱换取性交、口交、手交、足交等与性器官接触或具有性意味的服务。


以金钱换取性服务的行为俗称买春或嫖娼,买方称为性消费者,俗称嫖客,多以男性为主。卖方为性工作者,目前性工作者高达90%为女性。



“性工作者”这个词源自于上世纪70年代西方女权主义的一个提法,具有道德中性和性别中性的特点。


性工作者则包含两层含义,狭义的是指为不特定对象提供性服务以获得报酬的人,广义的性工作者则包括妓女、男妓、老鸨和在色情产业中表演性行为的人,例如女性色情片演员。


性工作者根据性别称为妓女或男妓。妓女又被称娼妓、鸡、小姐、三陪等,未成年女性则被称为雏妓;男性性工作者一般被称为男妓、鸭或牛郎。



中国最早有记载的公娼起源于公元前685年-645年间春秋时期齐国的首都临淄,齐相管仲是公娼的创始人,他的治国方略之一是“设女闾七百,征收夜合之资”,以补充国家财政收入。


汉武帝时,似乎不再注重经济效益而偏于政治考虑,官娼由此分化出军妓。汉以后的官妓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,自此分化了中国娼妓的等级。


习惯上以她们所居住的楼、堂、馆、所来划分,最低级别的娼妓只能活动于“寨”“寮”“窑”中,解决下层的性欲,为上流服务的则居住在青楼中。


元以后官娼复归衰微,至清,由于雍正废除乐籍,从而把妓业全面转轨为民办私娼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,地方政府承担起消除性服务业的责任。


1978年,邓小平推出的经济改革,中国大陆性服务业复苏。根据不完全统计,即使在全国性的打击活动下,性服务活动的比例仍然在1982年之后逐年上升。目前,性服务在我国大陆地区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例框架的。



香港的性交易本身是合法的,但有组织的性交易是非法的,相关法制类似于英国,性工作者是合法的,组织卖淫是非法的。


香港性工作者有以下类别:


一楼一凤:香港性工作者在自家住宅提供色情服务的独有方式,常见于旧区独立大厦,一个单元由一个妓女租借并营业,俗称“凤姐”。


大部分“凤姐”每次服务时间大概在40到60分钟,限做一次,要多做就加钱。My little airport的《忧伤的嫖客》歌中提到的“四十分钟的关系”便是这种性交易。



应召女郎:无固定场所,没有客人时不露面,按客人要求上门服务的性工作者。


私钟妹:与应召女郎性质相同。“私钟”指自由工作,无须与夜总会或“公司”分钱。私钟妹通常应招外出,地点有马路、酒店等。私钟妹之中又有高钟妹,即高级私钟妹,指素质较高,对客人有基本要求的私钟妹。


鱼蛋妹:指于“鱼蛋档”工作的妓女,大部分为未成年少女,其实指的是“女学生”。一般情况下,鱼蛋妹不会在“鱼蛋档”内与客人有任何性服务,客人若有进一步行为,可与“鱼蛋妹”私下协议,在“鱼蛋档”外的地方进行交易。


站街女:在街上揽客,从业者大部分是持有旅游签证的中国大陆女性。



此外,香港成立了为性工作者提供社会服务的非政府组织——“紫藤”,2006年,在紫藤的协助下成立了姐姐仔会,是香港首个由性工作者自己成立的组织,希望同行间守望相助。

 

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待性交易有不同的看法,因此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模式。



上图中,绿色地区性交易为合法并由政府管制;蓝色地区个人性交易合法,但妓院违法;红色地区性交易违法;橙色地区缺数据。


北欧模式:即买春、中介性交易和经营妓院违法,但性工作者卖春合法。性交易法不处罚弱势性工作者,处罚嫖客同时也处罚从中获利的中介与老板。


瑞典、挪威、冰岛、北爱尔兰、加拿大、法国等国所采用的方式,爱尔兰已在立法,芬兰、罗马尼亚、丹麦、比利时等国则考虑采用此模式。法国的相关提案在2014年7月曾被法国参议院否决,但于2016年4月6日通过。



荷兰模式:此模式认为性交易买卖双方都合法。荷兰和德国采用此模式。在荷兰和德国开妓院是一项合法的生意,卖淫者可以受雇于妓院老板,在妓院工作,享有与其他行业雇员一样的福利待遇。


但是,强迫卖淫依然是违法的,会被按照贩卖人口罪惩处。此外,对于街头卖淫,各市政府设立了容忍区,也称作红灯区。在划定的容忍区内,卖淫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街头卖淫。


日本模式:日本法律明确禁止卖买淫行为,但由于法律本身和社会现实的原因,日本没有成为现实的性产业禁止国。


日本性产业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禁止卖淫与卖淫者更生保护、其他性产业的规制、青少年保护和警察监督四个方面。卖淫的劝诱行为与助长行为、儿童买春行为等受到法律制裁。



恩格斯曾在《家庭、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》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观点,资产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实质上就是卖淫关系。


他将资产阶级的妻子比为妓女,认为她们和妓女的区别只是零售和批发的关系。就像两个否定合为一个肯定,在婚姻道德中,两个卖淫合成一个道德。


妓女是零售,被丈夫供养的资产阶级妻子是批发。这是因为,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包含有财产关系在内,是以婚姻形式表现出来的钱与性服务的交换。


按照这一逻辑,街头的卖淫和有财产关系在内的婚姻关系之间只有形式的区别,实质是一样的,都是用钱来交换性服务,只不过一个是短期的,一个是长期的;一个是零售,一个是批发而已。


如今,国内许多学者和NGO组织关注到了性工作者的人权问题,为她们提供各种社会服务,如发放避孕套、举办性病教育宣传活动、组织定期体检等;也有学者主张性交易的合法化,但从目前中国社会现状来看,任重而道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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